国际畜牧科技青年社章程范式

 


第一章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国际畜牧科技青年社”(英文译名:The Youth Association of International Animal Husbandry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YAIAST)。

第二条:国际畜牧科技青年社是一个旨在促进畜牧科技领域青年人才发展和创新的组织,提升畜牧青年人才的国际视野、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致力于推动畜牧青年面向世界发声,为畜牧领域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一)组成的人员或单位:本团体的会员成员包括畜牧科技领域的青年人员、科研院校企业、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志于推动畜牧可持续发展的单位。

(二)学术性:本团体旨在促进畜牧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学术研究和知识传播,鼓励青年参与科学研究与实践。

(三)联合性:本团体积极与科研院校、政府部门、国际组织及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推动共同发展,为自治区可持续发展青年人才的学习实践提供良好的资源,从而促进畜牧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合作与联动。

(四)专业性:本团体的活动和项目将专注于畜牧科技和可持续发展领域,旨在推动该领域的发展与进步,通过专业性的工作实现社会价值。

(五)国际性:本团体基于建立全球合作伙伴关系基础上,为畜牧青年提供国际化交流平台及机会,旨在接轨世界实时发展动态。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

团结、动员和依靠广大畜牧青年群体本团体积极关注畜牧青年人才的成长与创新鼓励参与产学研用,提升其国际视野、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培养未来畜牧科技领域的国际领袖和专业人才促进畜牧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积极配合相关领域资深单位的业务指导,确保团体的合法合规运作,并参与与这些机关的合作,共同推动畜牧科技领域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本团体的线下联创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G3栋1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团体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八个方面:

(一)学术研究和技术交流:组织和推动畜牧科技领域的学术研究和技术交流,包括畜牧生产、农村发展、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研究。

科技知识传播:通过学术会议、研讨会、学术期刊等形式,传播和分享畜牧科技领域的前沿知识和信息。

(二)畜牧可持续发展推动:积极参与畜牧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畜牧生产方式的创新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青年人才培养:开展青年人才培训项目,培养畜牧科技领域的专业人才和国际领袖。

(四)创新创业支持:为有志于畜牧科技创新创业的青年提供支持和资源,促进农村创业文化的培育。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国际间的畜牧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国际畜牧可持续发展事务。

(六)政策研究与倡导:研究和分析畜牧科技政策,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政策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开展与农村社区和农民相关的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为农村地区提供支持和帮助,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分为两种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

包括畜牧科技领域的研究机构、企业、合作社以及其他相关单位,愿意加入本团体并共同推动畜牧科技的可持续发展。

(二)个人会员

包括在畜牧领域学习或工作或有浓厚兴趣的青年,愿意加入本团体并为畜牧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第八条:凡拥护团体《章程》,有加入团体意愿并符合单位会员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入会,经审核批准后成为单位会员。

(一)普通单位会员:与团体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的青年,愿意参加团体有关活动,支持团体发展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组织

(二)理事单位会员:在一定区域内影响力较大的畜牧科技社团(各地州等);科研实力较强,在一定区域内影响力较大的畜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涉农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九条:凡拥护团体《章程》,有加入团体意愿并符合会员条件的个人,均可申请入会,经审核批准后成为会员。

普通会员: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须具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专科及以上在校生

(二)从事畜牧工作的人员

(三)具有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科技人员;

(四)热心并积极支持团体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机关、事业、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的管理人员

高级会员: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须具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科技人员

(二)取得士及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三)从事畜牧工作5年以上的科技人员;

(四)一定学术威望或社会影响,对畜牧产业发展具有贡献热心支持团体工作的青年及其他人员。

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单位会员入会的程序如下: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审批通过;

由理事会发放单位会员证。

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如下:

提交入会申请书;

普通会员由秘书或分支机构高级会员由理事会批准

由理事会发会员证。

第十条:按照团体《章程》规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单位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优先参加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优先或优惠获得团体发布的有关资料。

优先或优惠获得团体提供的科技评价、决策咨询、技术指导等服务。

优先获得国际交流、教育培训、研究等方面的支持与合作。

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有关项目和奖励的申报与推荐。

团体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理事单位会员可以向团体推荐理事候选人。

按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个人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享有对团体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参加团体的活动并按规定享受相关费用优惠。

优先获得团体发布的有关资料。

优先享有代表团体加入国际组织,参加国际峰会交流和出国考察活动;优先参加团体组织的重大组织活动;优先被推荐参加国际组织战略重大决策的论坛等工作

按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会员应积极执行本团体的决议,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的决定。会员在这里不仅仅是权益的享受者,更是共同推动本团体事业的参与者。只有团结一心,积极执行决议,本团体的各项工作才能顺利展开。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会员有责任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包括知识产权、财产权等。会员应积极支持本团体维权工作,保护团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团体能够正常运营。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本团体可能会委托会员完成一些特定的工作任务,这些任务可能涉及科研项目、志愿服务、宣传工作等。会员应积极响应团体的请求,高质量地完成交办的工作,为团体的发展贡献力量。

)按规定交纳会费

为确保团体的正常运作,会员应按照规定交纳会费。会费的数额和缴纳周期将根据团体的经济状况和经营需求来制定。会员的会费是支持团体的重要来源之一。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会员应积极向本团体反映有关畜牧科技领域的情况,包括市场动态、科研成果、政策变化等。会员的信息提供将有助于团体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支持,开展更有针对性的工作。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

会员如需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退会通知应提前一个星期。团体将尊重会员的选择,处理退会手续,同时欢迎会员未来的再次加入。

第十三条:会员除名

若会员存在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团体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予以除名。除名程序将依据以下步骤:

(一)本团体将通知会员,提出对其违规行为的指正,并要求会员提供书面回应。

)若会员的行为被认定为严重违反章程或团体规定,经过适当的程序和程序后,或理事会将进行表决,决定是否予以除名。

若除名决议获得通过,会员将被书面通知并解除会员资格。此外,会员将不再享有本团体的会员权利和权益。

)在除名程序中,将确保程序的公平和透明,会员将有机会陈述辩护本团体将严格遵守除名程序,确保在维护团体纪律的同时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最高权力机构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了团体的会员,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以及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制定、修改、和完善本团体的章程,以适应团体的发展需求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员代表大会有权选举理事会成员,并有权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以确保团体的领导团队具备能力和诚信。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确保团体的工作和经济状况合法合规。

(四)决定终止事宜: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决定涉及终止团体的重大事宜,例如团体解散或合并等。

(五)团体建设:会员代表大会还行使其他职权,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决定会员费用、选举各类委员会、审议会员的建议等。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决定其他影响团体重大的事宜,以确保团体的合法运营和发展。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2年,每2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报理事会审核。

第二十三条: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4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4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2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理事长的职权

本团体的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理事长有权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的会议,确保会议顺利进行,有效讨论各项事务,推动本团体的工作进展。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理事长有责任监督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的落实情况,确保决定的执行,促进本团体各项工作的推进。

理事长的这些职权将有助于确保团体的高效运作和决策的有效实施,促进畜牧科技领域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条:秘书长的职权

本团体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秘书长负责协调并主持本团体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秘书长有责任协调团体的各个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确保它们的工作协调一致,有针对性,推动团体事业的发展。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决定:秘书长有权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并提交理事会或决定,以确保机构领导团队的合理组成。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秘书长有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以满足机构工作需求,确保各工作岗位的正常运作。

第三十条:监事会是为团体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章程》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十条:监事会独立行使监督权,监督团体理事会的决策、决议及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监事会由监事长、监事组成,监事候选人由会员代表大会的从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中酝酿、提名。

第三十条:监事会经会员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由3-7名监事组成,与团体理事会任期同步。

第三十条:监事候选人须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了解有关法律法规,热爱团体工作,熟悉团体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工作程序;能够代表会员利益,反映会员提出的问题,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第三十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及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监事任期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监事长需召开监事会,经2/3监事投票表决通过后可令其辞去监事职务,届中不另行增补。

第三十条:监事会依照国家法律、团体章程和本章程履行监督职责。监事长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第三十条:监事列席理事会,对团体重大事项具有知情权、监督权。

四十条:监督以团体名义举办的重要活动、会议等。

四十一条:监督团体财务执行情况,确保团体会费、会员捐赠等不被侵占挪用,会员权益不受侵犯。

四十二条:监事长的职权

本团体的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建议召开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提议并主持召开,全体监事参加,所有监事具有同等表决权。监事会须有2/3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2/3以上的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监事会议,听取监事线索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事项和问题集中研究后做出监事决议,提出监事会意见。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四十三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会员应按规定缴纳会费,作为团体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用于支持团体的日常运作和活动开展。

(二)捐赠:本团体将接受来自会员和社会各界的捐赠,用于特定项目或紧急资金需求。

(三)政府资助:如有合法资格,本团体将争取政府部门的资金支持,以支持特定项目、活动或研究。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本团体将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开展与其核准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活动或提供服务来获得收入。

(五)利息:本团体的财务资产可能会产生利息收入,这将作为经费的一部分,用于团体的经营和发展。

(六)项目活动:根据具体情况,本团体可能会依法获取其他特定项目或活动的资金支持。

(七)其他合法收入:本团体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获取其他合法收入,用于支持团体的运作。

本团体将以负责任的方式管理和使用这些经费,确保资金用途合法合规,用于支持畜牧科技领域的可持续发展。

四十四条: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

普通会员:50/年

高级会员:100/年

(二)单位会员

普通单位会员:2000元/年

理事单位会员:3000元/年

四十五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四十六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十七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十九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五十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五十一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际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五十二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五十三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五十四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提出终止动议。

五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五十七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五十九条:本章程经202310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六十一条:本章程自理事会核准之日起生效。